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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工作

宿州市职业经理人协会

会费收缴、使用暂行办法

 

第一条:为加强对宿州市职业经理人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费的管理,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,保证宿州市职业经理人协会工作正常开展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社发[2003]95号)和《宿州市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》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
第二条: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履行会员义务,支持协会开展活动;协会应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,努力为广大会员服务。

第三条:协会会费主要用途是:协会重点课题研究资助;协会重要会议补助;编印、发行会刊、研究成果或信息资料开支;优秀研究成果、论文评审奖励开支;协会业务范围内有关重大活动补助;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和办公经费支出;理事会同意的其他业务性支出。

第四条:会费收入应纳入正常的财务管理渠道,由秘书长负责按规定管理和使用,理事会负责监督。秘书长每年须向理事会书面报告会费收入、管理、使用情况,回答会员提出的质询,并在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,接受监督。

第五条:会费收缴标准如下:

     1、会  长:  30000/年。
     2、常务副会长: 20000|
     3、副会长:  10000/
     4、常务理事:3000|
     5、理  事:  1000/年。
     6、会  员:  300/年。
     7、团体会员单位:2000/年。
    ( 会费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自愿缴纳)

第六条:协会接受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及国内外有关机构的捐赠、资助。

第七条: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八条:本办法20131123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执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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